第一條 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保障室內裝飾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建筑裝飾、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內裝飾,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構筑物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室內六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及相關室內用品的成套供應、陳設布置等活動。
第四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省政府室內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室內裝飾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裝飾室內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計劃、建設、公安、環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 有從事相關室內裝飾活動的技術、裝備和管理人員;
(三) 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
第七條 從事室內裝飾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消防資質證。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消防資質證的,不得從事室內裝飾設計與施工。
第八條 申請室內裝飾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財務、經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件;
(三)單位業績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 省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室內裝飾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按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申報認證:
(一) 甲級資質由省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二) 乙級和丙級資質由設區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市裝飾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三) 丁級資質由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第十條 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使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轉借、出賣和偽造。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年檢一次。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單位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或分立、合并、終止等,須在變更工商登記后30日內到原資質認證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持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消防資質證、工程合同及相關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區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室內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家庭裝飾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和資料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到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檢驗手續。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后,經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省外單位來本省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的,必須持有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消防資質證,屬甲、乙級資質的到省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屬其余等級資質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及社會團體投資的新建、改建的室內裝飾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施工項目、費用在30萬元以上的監理和設計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具體辦法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乙、丙級資質等級的室內裝飾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同 意,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給不低于本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單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的二分之一。丁級資質等級施工單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聯合承包工程時,其組成聯合的資質等級以資質較低的等級為準。
第十八條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營業范圍和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室內裝飾預算定額和設計取費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安全。對原有建筑物拆改主體結構、設備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室內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批。以鑒定為危險建筑物的,不得進行室內裝飾施工。
第二十條 室內裝飾施工現場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控制粉塵、廢棄物及噪聲。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飾施工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藝規程和質量規范,使用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規定的材料,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飾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施工單位免費負責維修,非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損毀,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可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 涂改、轉借、出賣或偽造資質等級證書或騙取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
(三) 未按規定年檢的;
(四) 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和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 無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 施工許可證或超資質等級范圍進行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
(二)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資質條件單位的;
(三) 倒手轉包工程或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公安、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檢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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